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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兩岸旅行業簽訂之組團契約雖屬旅遊商務之私法契約,為健全兩岸旅遊市場商序,並維護我方旅行業合理權益,該局已透過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簡稱台旅會)與大陸的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簽訂組團契約參考事項」(陸方使用之名稱為「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團隊組接社合作合同要點」)之內容達成共識,兩岸觀光主管機關並定於本(4/20)日各自發布轉請組、接團社使用。

 

  兩岸觀光交流日漸頻繁,目前大陸人民來臺旅遊係以組團方式實施,並採團進團出形式,有關健全兩岸旅遊市場秩序的相關議題,包括日前廣受重視的大陸組團社積欠臺灣接待社團費問題,邇來漸為輿論所關切。該局日前已透過台旅會和大陸海旅會就上述參考事項之內容,經磋商後達成共識,雙方並定於本(100)年4月20日各自向臺灣接待社與大陸組團社發布,使各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業務,與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簽訂組團契約時,能有所參考依循。

 

  該參考事項主要內容包括組團契約當事人(即組、接團社)在契約中應約定的事項,諸如行程、食宿及交通工具之等級標準、旅遊團費之支付數額、方式及時間、購物品質有瑕疵時接待社應協助處理,以及旅客人數如在確認後減少,組團社應盡告知義務並支付取消費等;此外,對於旅遊過程中出現之情況,及組、接團社發生爭議時之協調處理機制,亦均有明定。

 

  尤其重要的是,該參考事項第3點第6款有關團費支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離境後45日之規定,組、接團社雙方如能據以訂入契約,讓締約當事人受契約效力之拘束,將可望使上述團費積欠問題,獲得相當程度的解決。

 

  為落實該參考事項維持市場商序並保障我方旅行業合理權益之意旨,觀光局呼籲業者宜依據該參考事項之內容與大陸組團社簽訂組團契約,並檢附符合該參考事項的組團契約向移民署送件,以達成此項措施預期發揮的功效。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簽訂組團契約參考事項


平等、誠信、互利。

一、契約簽訂原則


二、契約簽訂當事人


(一)應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簡稱:台旅會) 和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公布之兩岸相關旅行社。


(二)應在契約中載明相應之旅行社許可證號或註冊編號、註冊地或營業處所、法人代表、聯繫方式以及承辦人員姓名、聯繫方式。

三、組團社、接待社在契約中約定之事項:


(一)旅遊團旅客資訊及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真實可靠。


(二)旅遊團領隊、導遊資訊真實可靠。


(三)載明領隊、導遊之有關資訊,明確領隊、導遊應嚴格按照約定之行程安排旅遊團隊活動,要求領隊、導遊人員不得違反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相關要求之言論和行為。


(四)載明旅遊團旅遊行程時間(含航班及時刻),交通工具種類及其等級(標準),住宿飯店名稱、地點、等級或相關設施,房間數,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安排次数及地点,娛樂活動等詳細安排。


(五)載明旅遊團團費包含項目,如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包括交通費、導遊費、門票費等)、保險費等。


(六)載明旅遊團費之支付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原則上不超過離境後四十五日)。團費以美元結算為原則,或由組團社和接待社雙方另行約定。


(七)載明旅遊團行程中不得安排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之活動,不得有損兩岸關係之活動。


(八)載明組團社、接待社不得轉讓旅遊團和旅客。


(九)載明旅遊團在遇有突發事件時,緊急處理之程序和規定。


(十)載明在接待社安排之購物活動中,旅客所購物品出現品質瑕疵提出索賠,接待社應按照臺灣旅行購物保障制度規定,協助旅客向購物店要求退貨或索賠。


(十一)載明旅客人數於確認後減少,組團社應盡告知義務並依實際損失支付取消費。


(十二)契約中須明定違約事由及其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款次保留)


         【備註】本款內容經台旅會與海旅會磋商後尚未達共識,爰將本款暫予保留,並納入兩會續行磋商議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一)旅遊團旅客在臺旅遊過程中出現之情況,應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或由組團社與接待社協商解決。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平等、互利、誠信之原則協調解決,或由台旅會和海旅會協調處理。


五、其他事項


    簽訂契約之日期表述為西元紀年。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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